江阳城建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有关要求,依法招生、阳光招生,保证我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名称:江阳城建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4644、在川招生代码:5782)。

二、学校的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华西教育产业集团泸州有限公司、西藏天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兴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管部门为四川省教育厅

三、办学地址:泸州市江阳区丹霞路35号。      

四、层次:高职专科

五、办学性质:民办

六、办学类型:高等职业院校

七、办学形式: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八、学习年限:三年

九、招生对象:已参加当年高考统一报名并取得报名号的普高、职高(含中专、职高、技工校)考生。

十、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江阳城建职业学院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总数,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1.招生计划分配总体思路

积极响应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职教育发展的政策规定,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落实学校办学定位,稳定招生规模,聚焦内涵发展。

2.招生计划分配原则

坚持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原则,积极扩大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急需和就业前景看好的专业的招生计划,适当调减或停止社会需求不足、毕业生就业困难的专业的招生计划。坚持“按需求定发展,以条件定规模”的原则,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现有的办学资源(专业布局、教学条件、师资等),确定专业招生规模。

3.招生计划分配办法

(一)按照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合理分配普通高考分专业、分省招生计划。对口招生计划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二)招生计划编制程序:1、由招生办按今年我校师资实际情况拟定招生计划。2、各教学系(部)提出修改建议。3、招生办根据原则和办法审核、平衡、沟通。4、上报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并最终审核。5、上报省教育厅。

 十一、录取规则:

1、严格执行教育部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政策、原则与规定,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生录取,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2.我院严格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为鼓励考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而制定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

3.我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4.我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体检标准。

5.对报考我院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6、按照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及分数高低依序进行录取,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限定。

7、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进校后均可自由选择专业,各专业无人数限制,不考试、不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8、我院在招生录取期间将在江阳城建职业学院官网《录取查询》中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十二、毕业与就业

1、学生在规定的修学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成绩合格者,即可获得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江阳城建职业学院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2、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学院设立就业指导中心作为学院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学生就业。

十三、奖、贷、助学金制度

学院按照国家教育部相关政策,实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华西助学金、十百千]扶贫工程助学金等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国家政策,向当地教育部门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同时学院对家庭困难、学习刻苦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

十四、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法规,学生入学需缴纳学费、住宿费、代管费等,学院严格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详见《新生入学须知》。

十五、招生咨询方式

学院官方网站:www.jyccc.cn    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sccc.good-edu.cn

联系电话:0830—6600666,6600333(传真)0830—8585538

十六、招生工作在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监督电话: 0830—8585542

十七、本章程由江阳城建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阳城建职业学院

2018年5月10日